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
2. 国内普通高校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含2017年及以后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国(境)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留学生。
3.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所学专业的代码须与引才岗位所要求专业代码一致,专业参照最新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执行的《学科专业目录》;若引才岗位按照专业大类(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置专业条件,则该专业大类目录中二级学科的专业均可报考。
4. 在规定的学制内正常毕业并按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国内普通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时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在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正式编制且符合岗位引进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 拟录用人员须服从学校安排,硕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至少5年服务期协议,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至少8年服务期协议。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 有组织、参与或支持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人员;
2. 服务期内的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
3. 在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4. 近3年内曾入闱宜春市人才引进体检环节后,自行放弃引进资格或政审考察不合格的报考人员;
5.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学籍的人员;
7.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等处分的人员;
8. 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9. 在校或工作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人员;
10.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11. 现役军人;
12.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考生不得报考引进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13. 本人及直系亲属组织、参加、支持邪教、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情形。
福利待遇
1. 引进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合同和考核结果享受如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