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
2. 国内普通高校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含2017年及以后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国(境)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留学生。
3.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所学专业的代码须与引才岗位所要求专业代码一致,专业参照最新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执行的《学科专业目录》;若引才岗位按照专业大类(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置专业条件,则该专业大类目录中二级学科的专业均可报考。
4. 在规定的学制内正常毕业并按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国内普通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时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在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正式编制且符合岗位引进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 拟录用人员须服从学校安排,硕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至少5年服务期协议,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至少8年服务期协议。
7. 博士研究生要求50周岁以内(1974年10月1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要求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0月18日以后出生)。
福利待遇:
1. 引进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博士研究生:
1. 安家费60 - 80(税前)万元。
2. 科研启动经费15 - 25(通过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学校另提供相应科研配套经费)万元。
3. 学位津贴1500元/月(到校后获得主持立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则学位津贴调整为3000元/月,发放期3年)。
4. 当年引进即上编。
5. 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研究生进校前三年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绩效工资待遇。
6.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家属可随调或在校内安排工作,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3. 硕士研究生:
1. 提供一年过渡性住房或者住房补贴600元/月。
2. 试用期满合格者,给予上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