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学风严谨,作风民主,品德良好;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与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师德失范和违法乱纪行为,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条件;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学术研究能力,能胜任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
4.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5.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6.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有敬业、奉献精神,团结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
7.应聘附属医院(筹)院长(兼临床医学院副院长)岗位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时需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对应聘的学院建设具有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具有一定的医院行政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综合能力,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事业心、责任感强,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8.18-40周岁。
9.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全区全省通用)可以放宽至50周岁。
10.具有博士后经历者年龄放宽至45周岁。
11.化学类专业。
人才待遇:
1.引进的人才办理事业编制手续。人才到校工作后,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按所具备的条件和资历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聘期内,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岗位)的工资、绩效奖金外,符合《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及高技能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引进对象还可享受以下待遇:聘期5年,安家费10万-50万元(税前),提供教科研启动费5万-20万元,根据学校及专业实际需要,提供场地及5万-10万元建设费。无南宁市住房的,按照4.8万元/人的标准逐月发放租房补贴,分2年发放(每月2000元)。
2.附属医院(筹)院长(兼临床医学院副院长)按聘任制管理,聘任期间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原则上首次聘任期3年(其中第1年为试用期),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聘期内,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岗位)的工资、绩效奖金,同时按照《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引进人才待遇。
3.具体待遇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