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和责任感。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5.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违反其他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岗位待遇:
学校根据学科紧缺程度、人才层次定位、区域经济指数及消费水平参数,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人才引进待遇。